主要國家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日本 (JAPAN)
2018年間:約4-6個月。
2019年:審查速度有點龜,平均11~12個月才會完成發證。
美國 (USA)
約6-8個月。
歐盟/歐洲廿八國 (European Union)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賽浦路斯、捷克、愛莎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伐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等28個歐洲主要國家。
*歐洲主要國家中目前僅瑞士及北歐挪威未加入歐盟。
台灣廠商常辦國外商標制度
審查時間:6個月
因一國兩制關係,中國商標權不及於香港,須另外向香港特區政府之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
審查時間:12個月
1.因一國兩制關係,中國商標權不及於澳門,須另外向澳門特區政府之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
2.澳門商標申請之委託書須經公證,商標審查流程上採與臺灣及中國不同的先公告後審查制。
審查時間:12個月
審查時間:12個月
商標審查流程上採與臺灣及中國不同的先公告後審查制。
審查時間:8個月
1.提出申請後在3年內須提呈使用宣誓。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10個月
1.商標若含中文,須請該國商標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4個月
1.商標若含中文,須請該國商標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36個月
審查時間:15個月
1.泰國商標申請之委託書須經公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3個月
*由於緬甸目前為止並未訂定商標法,所以現行緬甸商標權的取得是向緬甸註冊局發佈商標所有權聲明的形式進行註冊,經當地官員、公證員或司法官員的認證後,由緬甸商標代理人於當地官方指定刊物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敬告啟示,以提醒公眾期已獲得該商標權即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通常期效期僅為3年,期滿可以再度刊登「商標警告通知」再次取得3年商標效期。
審查時間:15個月
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10個月
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審查時間:10個月
1.該國商標未採用全球通用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產品/服務並未分類。
2.該國商標專用期限為15年,與一般各國10年期商標期限不同。
3.申請時若未於加國境內使用,審准時須另行提呈商標使用宣誓,方能取得加國商標註冊。
審查時間:12個月
與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間主權獨立、互不隸屬,各加盟共和國商標須向各國申請註冊。
所謂之「公證程序」即為商標申請文件需經法院公證人公證之程序,以上公證程序如為本國籍法人或自然人可本所代理公證事宜即可,商標註冊申請人毋需出面處理。